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机电产品优先办理退税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发[1995]第234号
1995-12-06
全文有效
1995年12月6日 国税发[1995]234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机电产品出口要优先退税的指示精神,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我局决定从其提供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中,选择600家企业进行试点。对这些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在国家达的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内优先予以退税。现将准予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试点中出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促进机电产品出口。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准予优先退税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