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0]50号  2000-12-05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全文废止。

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明年1月1日五省四市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和协查系统投入正式运行,防止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信息采集不及时、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一)对已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责直接征收增 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必须对其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磁盘的 数据和税控IC卡的数据进行核对。两者核对一致的,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两者核对不一致的,征收机关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因纳税人更换金税卡等原因造成磁盘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IC卡(不含IC卡为零的情况)的,其磁盘所载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但当月必须查明产生此种不一致情况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
  2.因纳税人计算机型号不匹配造成IC卡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为零,根据系统提示磁盘数据存入报税子系统的,征收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磁盘数据不存入报税子系统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有发票。
  3.因纳税人硬盘损坏等原因造成磁盘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小于IC卡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应要求纳税人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到征收机关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补录,并传至报税子系统,然后再发售专有发票。
  4.因纳税人磁盘质量问题致使其报税不成功的,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 应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磁盘,报税成功后再出售专用发票;如因纳税人计算机硬盘损坏无法重新报送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法规执行。
  (二)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一律按公历月设置。未按公历月设置的,必须于2000年12月1日至20日内到征收机关进行一次报税,以将会计区间调整为公历月。具体方法是企业持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在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做修改会计区间授权,然后将税控IC卡插入企业开票子系统的读卡器中,重新进入开票子系统,会计区间会自动得到修改。
  (三)每月稽核系统所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含补录数据),征收机关必须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采集完毕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
  (一)征收机关可在每个工作日对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但每月稽核系统所需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必须是上月(公历月)进行识伪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每月稽核系统所需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征收机关必须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报上级税务机关。
     20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