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内跨区域 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后附征税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5〕56号  2015-10-1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局)、财政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支持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便于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内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税收申请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甬财政预〔2007〕300号)的规定,现就市内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凡经市国税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市内跨区域连锁经营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可同时向总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汇总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将批准文件上报备案。
二、市内跨区域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其总部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三、连锁经营企业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上报其所属各连锁门店的当年度(财政年度)增值税入库情况时,应同时报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入库情况。
四、其他事宜仍按甬财政预〔2007〕30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