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税制的集市、门征衔接工作的通知
文号不详  1993-12-30  全文有效
 
 

  为了做好新税制的衔接工作,适应集市,门征税收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对集市和门征税收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集市和门征征税时,统一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税。
  二、凡按规定应征收消费税的产品的纳税人,在集市和门征征税时,应同时按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一并征收消费税。
  三、凡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在集市和门征征税时,均按营业税新的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
  四、在集市和门征征税时,其所得税带征率及起征点暂按原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各县(市、区)财税局,市属各财税(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