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7]55号  1997-01-0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1997年度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12号)的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民政福利企业征、退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甬国税流[1995]131号)和《关于校办企业享受增值各优惠政策的范围界定及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国税流函[1996]07号)及《关于明确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国税流函[1996]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切实加强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全市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健康发展,各地国税机关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年检年审工作(具体办法另拟)。
    附件:《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