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91号  2010-04-2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号码变更,变更信息应及时通知地税部门,以保证税务登记号码的统一。
二、新办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标准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办理变更登记。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由市局统一升级。
四、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老用户,需要与17位、20位税号的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的,必须将开票系统升级到V6.15版。为减轻日后升级工作量,请各单位及时与技术服务单位联系,合理安排所有老用户的升级事项。
五、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升级软件正在测试中,升级时间等软件下达后另行通知。
六、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宣传工具,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如办税服务厅、短信平台、网络、财务例会、税收政策发布答疑会等,将有关内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掌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