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育秧盘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甬国税函[2010]170号
2010-07-02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号),本文件自2016.5.30日起废止。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余姚市佳鸿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节能环保产品要求按小农具税率缴纳增值税的请示》(余国税发〔2010〕33号)悉。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该企业开发生产的塑料水稻育秧盘,符合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0〕15号)规定的补贴机具范围,已列入《浙江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可以认定为“小农具”,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