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茶叶做青环境控制设备适用税率的批复
甬国税函[2010]172号  2010-07-06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号),本文件自2016.5.30日起废止。

  鄞州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茶叶做青环境控制设备适用税率的请示》(鄞国税发〔2010〕52号)悉。鉴于茶叶做青环境控制设备在系统设计和控制方式上的特点,且已列入生产企业购货方省级农机部门公布的农机产品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精神,经研究,茶叶做青环境控制设备属于 “农机产品”中“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茶叶机械”,可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