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7-11-28
条款有效
根据《甬国税发〔2008〕78号》文件规定:第四条失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精神,现就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财税〔2006〕15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2006年销售免税出版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已经征收入库的,不得退还,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2005年底的留抵税额)可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摊。
2006年销售免税出版物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未开具发票且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按规定将已纳增值税退还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上述纳税人2006年度有关增值税情况及时进行清算。
二、上述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作调查清理。
三、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应与应税货物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2006年度退税时,入减免退税科目。
五、2007年-2008年,上述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