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公告
甬国税公告〔2011〕6号  2011-08-10  全文有效
 
 
 
  现将《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予以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调控、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十二五”时期宁波国税发展战略》要求,现就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发展海洋经济正逐步成为国际竞争的主战场和世界经济增长的主战略。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宁波的发展与依托和发挥海洋资源优势密不可分。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宁波而言,不仅仅是推动从“海洋经济大市”向“海洋经济强市”发展的一次重要战略机遇,更是全面推进“六个加快”战略部署、争创科学发展新优势的一次重大历史机遇。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有针对性地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税收服务和政策支持。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作为国税部门的应尽职责。
  在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中,宁波结合发展实际,科学谋划定位,编制形成了宁波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将努力构建“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强化金融和信息服务支撑,努力打造区域性资源配置中心;择优发展石化、船舶、钢铁、汽车(零部件)等临港大工业,推动向集聚化、循环化和高端化发展,努力打造国内一流、世界先进的临港制造业基地;大力发展装备制造、清洁能源、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生物育种、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新材料等海洋新兴产业;科学推进海岛资源开发,重点推进梅山岛、大榭岛、南田岛等一批重要海岛开发利用,努力将其打造成为海洋开发开放先导地区,把宁波建设成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核心示范区。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加大税收支持力度的同时,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调整优化办税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不断加强经济税源分析,掌握海洋经济发展态势,积极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引导招商引资,实现宁波海洋经济的跨跃式发展。
  二、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各级国税部门要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好涉及海洋经济的行业、企业税收减免、税前扣除、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等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并积极引导企业按国家税收调控取向调整生产经营结构。
  (一)增值税
  1.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对临港大工业、海洋装备制造业等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进一步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加快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
  2.鼓励海洋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对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销售利用海洋风力生产的电力,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鼓励沿海软件企业发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深入落实种植业、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农业生产优惠政策,对农(渔)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渔)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水产加工业初级水产品增值税实行13%税率。对水产专业合作社等农(渔)民各类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渔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渔)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渔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鼓励沿海总部经济发展,对宁波大市范围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由总部汇总缴纳增值税。
  6.对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的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消费税
  7.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退还所含消费税。
  8.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9.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10.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
  12.扶持沿海小企业发展。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加大对海洋科技型创新企业的支持培育力度,引导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此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5.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从事沿海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除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外的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从事除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外的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以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支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项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8.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9.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出口退税
  21.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我市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用足用好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生产企业做到当月审核、审批,外贸企业普遍实行按次申报,按次审核、审批,按次退库的办法,从初审、复审到审批、退库力争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2.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在条件符合的前提下,给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系统传输等原因逾期收汇核销的,审核无误后也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符合规定的船舶出口企业退(免)税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23.贯彻执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及时做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及监管工作。
  24.优化对出口企业的服务,对出口企业的认证信息、稽核信息、受理时间、退库时间等提供网上查询功能,使出口企业动态了解和掌握申报的全过程。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员的培训,使出口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25.逐步扩大网上申报预审核范围,推行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的预审核。研究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核销管理办法。
  三、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提高个性化服务水平
  坚持以民生为本、以企业为基,深入涉及海洋经济企业开展调研,在促进企业发展、为企业出谋划策等深层次的服务上做文章,大力开展税收政策“送推”服务,主动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税收事项和落实税收政策,尤其是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企业发展。
  要通过问需于纳税人活动等方式,广泛收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税务管理、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定时汇集和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着眼不同需求开展分类宣传辅导。树立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理念,积极开发个性化的具有海洋经济特色的纳税服务新产品,为纳税人提供更优、更快、更省的办税服务。
  深入开展税收宣传,建立税收宣传长效机制,要在税务网站、12366税收服务热线专业咨询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海洋经济专题税收政策发布会、在相关媒体上开辟纳税专栏、个性化解答等形式,切实加大税制改革热点、优惠政策解读、税收征管办法、涉税事项办税流程以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纳税人关注度较高问题的宣传咨询服务。
  健全纳税人权益维护机制,畅通诉求沟通渠道,扎实做好税收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纳税信用评定标准和管理机制,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要通过第三方调查等渠道,调查纳税人满意度,在广泛汇集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持续改进纳税服务,最大限度实现需求与服务对接,真正使纳税服务工作“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
  四、调整优化办税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进一步简并规范征管流程,按照风险可控、效率提升的要求,努力减少审批环节,归并申请资料,对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尽量下放,对能够前移至窗口办理的审批事项尽量前移,努力做到“制度简明、程序简单、操作简便”。
  充分利用已有的CTAIS数据,对登记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收优惠备案等6大类78项涉税事项试行“免填单”、“简化填单”制度。二块人处工作实际,经研究,将意见稿附件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广普通发票电子开具系统。加快“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完善网络申报和网上认证系统,研究开发主机共享纳税人的防伪税控系统网上抄报税系统,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在办税服务厅增设自助办税服务区域,减轻大厅压力。实行申请表与附列资料提交分离办法,纳税人申请的附列资料由实地核查人员就地收集,消除网上办税与同城通办的障碍。
  统一操作流程,要在实现申报征收、抄税认证购、发票领购、代开发票、税务咨询辅导、纳税证明开具、简易处罚完税凭证开具七方面涉税业务事项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同城通办”的基础上,实现大区通办,全市通办。
  统筹安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涉外审计等,除特殊情况外,同一年度内不得对同一纳税人重复进行上述事项。
  五、加强经济税源分析,掌握海洋经济发展态势
  加强对海洋交通运输物流、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现代海洋渔业、生态型化工、大型临港加工制造、海洋生物等产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密切关注海洋经济发展态势,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增长的重大因素,从税收角度提出做大做强企业、发展海洋经济的对策和建议。
  掌握收入主动权。加大征管力度,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向税源管理要税收,不断优化主体税源,壮大支柱税源,稳定基础税源,开辟新兴税源,挖掘潜在税源,将海洋经济税源转化为有效的税收收入。同时,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收征收率,为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
  六、积极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引导招商引资
  国税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工作信息灵通,联系面广,懂政策等优势,加大涉及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辅导活动,使纳税人对税法的各项政策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提高纳税意识,不仅要树立纳税光荣的观念,还要树立多缴税光荣的观念,进而改善经营管理,为国家多做贡献。
  一方面,国税部门要及时反馈国家生态型税源建设中有关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将资源开发和保护相结合,保护生态平衡和海洋环境,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全市各级国税部门和国税工作人员要向投资者积极宣传税收政策,重点宣传沿海开放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码头、港口、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及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全方位吸引投资,加大对海洋型税源经济的投入,特别是对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改善海洋型经济税源的结构,促进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转化,巩固现有税源,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做大宁波海洋型经济税源总量,为振兴宁波经济,实现宁波经济跨跃式发展出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