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35号  2003-11-1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报税。为使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体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指标保持一致,并解决近几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部分指标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2004年的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将2004年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报表指标修订说明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起,凡达到监管标准并上报总局的重点税源监管企业均应按照新的报表表式上报企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