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系列文件下发后,东北地区财政、
税务部门进行了积极贯彻。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年底退税工作,现就东北地
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
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严格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中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对于已抵减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如果今后国家出台统一豁免政策,对
已抵减的属于可以豁免的欠税可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
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商三省一市财政厅(局)同意后,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
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
中计算退税。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
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及时退还纳税人。
四、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另
行规定。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