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纯牛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甬国税函[2006]80号  2006-03-31  全文有效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纯牛奶等奶制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21号)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精神,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销售的纯牛奶、高钙奶、高钙低脂奶,可依照“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