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180号
2005-11-01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的管理,从2006年1月初开始,对辖区内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在2005年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商贸企业180万元、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100万元)的小规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以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见附件)书面通知该企业在2006年1月24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统一从2006年2月份开始对其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管理。对责令期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者,从2006年2月份开始按其的销售收入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今后凡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的1月底之前书面通知该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逾期不来办理者,从逾期的次月1日开始按其销售收入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三、对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直接进入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管理。对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帮助、督促其在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制度。对在限期内不能建立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制度,不能正确核算进项、销项、上缴增值税税额的,实行限期整改,直至符合条件。在整改期间,按其销售收入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四、各单位要继续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甬国税发〔2004〕15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国税函〔2004〕428号)等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予认定。对新办企业暂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必须注明不符合条件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并按级上报,各级对上报情况认真审核,以最终审批为准。对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必须书面通知纳税人并注明“不同意原因”。
五、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要求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购、保管和开具。对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暂时没有具备保管专用发票条件的企业,实行限量供应,按次核售,尽量使企业不留有空白专用发票。
附件: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编者注:国税发〔2005〕150号已经在我所《税收信息》第18期转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的管理,从2006年1月初开始,对辖区内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在2005年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商贸企业180万元、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100万元)的小规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以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见附件)书面通知该企业在2006年1月24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统一从2006年2月份开始对其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管理。对责令期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者,从2006年2月份开始按其的销售收入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今后凡小规模企业在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的1月底之前书面通知该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逾期不来办理者,从逾期的次月1日开始按其销售收入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三、对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直接进入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管理。对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帮助、督促其在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制度。对在限期内不能建立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制度,不能正确核算进项、销项、上缴增值税税额的,实行限期整改,直至符合条件。在整改期间,按其销售收入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四、各单位要继续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甬国税发〔2004〕15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甬国税函〔2004〕428号)等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予认定。对新办企业暂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必须注明不符合条件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并按级上报,各级对上报情况认真审核,以最终审批为准。对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必须书面通知纳税人并注明“不同意原因”。
五、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要求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购、保管和开具。对责令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暂时没有具备保管专用发票条件的企业,实行限量供应,按次核售,尽量使企业不留有空白专用发票。
附件: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编者注:国税发〔2005〕150号已经在我所《税收信息》第18期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