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6号  2006-11-17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