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
增值税防伪税经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1996年开始税控系统应用试点以来,已有4100余户一般纳税人使用了税控系统,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
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今年全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接广应用面要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30%。有关企业要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国税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末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入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使用非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擅自改动、拆卸税控系统进行偷税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末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国税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四、适当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对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另行制定。
五、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的规定核定。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但自身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其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