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甬国税流[2000]474号  2000-12-27  全文有效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各地操作不一,为规范税收管理,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地必须严格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4]026号、国税发[1994]1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计算进项税额,不得随意扩大,对外发个人加工的草、藤、竹、柳制口和绣花工艺品等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各地必须严格按甬国税征[1995]158号转发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发放收购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并应加强对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管理。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
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收购专用发票所载金额准确抵扣进项税额,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收购专用发票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购专用发票的式样

    收购专用发票全省统一。票头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浙江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宁波市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票头为“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字轨号码按市地编号,号码前冠以市地简称、年份及英文字母,如杭州95A?2,表示省国税局印制的杭州市1995年第一批发票。

    收购专用发票的联次及印色。收购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留存备查,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交投售人收执,印色为棕色;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记帐联,收购单位记帐,印色为兰色。

    收购专用发票的印制

    收购专用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集中统一印刷。严禁各地自行印刷、伪造、变造收购专用发票。

    (二)收购专用发票采取综合防伪措施。1、收购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除,均为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生产的由SW组成的菱形图案的水印纸,不加印底纹。2、使用国家税务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油墨,在发票联和抵扣除的票头正中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呈大红色荧光反应。宁波市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套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正中央,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油墨,套印由税徽及ZJSG组成的防伪图案,呈红色荧光反应。

    收购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收购专用发票实行逐级领购的办法。即市地国家税务局向省国家税务局领购,县(市)国家税务局向市地国家税务局领购。

    收购专用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领购使用。具体领购和保管要求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和保管要求办理。

    收购专用发票的使用

    使用的范围。1、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其自产农业产品投售给收购单位的,收购单位可以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对于从事农业产品经营的个人以及农业生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农业产品,收购单位不得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应由经营人、农业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可以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经营性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废旧物资(包括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收购单位不得填开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使用的要求:1、纳税人在启用收购专用发票前,要认真检查封签是否完整,有无缺号或重号、漏号等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办理换领或缴销。2、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对收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或向农村种粮大户、养殖专业户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可免于填列居民身份证号码。农村种粮大户、养殖专用户确定的标准,各县市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自行确定。3、收购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

    申报抵扣

    收购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开具的收购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按次序装订成册,并填写《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汇总清单》、《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汇总清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期所属月份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和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工业废品和下脚料)及向农业生产单位购买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应分别填列《购进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购进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

    由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缴纳的农业特产税,按规定可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扣除税额。但需报送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严格审核,加强管理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有关凭证资料,应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按规定予以抵扣进项税款。对有疑问的收购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应通过实地审核或交叉传递等审核方式,逐一进行审核以防止弄虚作假。

    对不按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除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弄虚作假、虚开代开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新旧收购专用发票的衔接

    新版收购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使用,现存的旧票允许使用至6月底。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票。届时,旧票不再作为付款凭证,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
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我市的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由我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集中统一印制。各县(市、区)局,分局所需的“收购专用发票”由市局发票管理部负责运送。具体运送及货款结算事项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月份开具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汇总清单”、“月份开具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汇总清单”、“月份购进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月份购进废旧物资取得普通发票汇总清单”由企业按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做好“收购专用发票”的领购计划的编报工作。各局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下年度“收购专用发票”的全年及分季度领购计划上报市局发票管理部。市局将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年度发放计划,并按季度进行安排。如各局需要调整“收购专用发票”领购计划,必须提前一个季度将调整意见上报市局发票管理部。

    各地要认真组织新版“收购专用发票”的发放工作。务必在7月1日以前,把新版“收购专用发票”发到每个需用“收购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中。

    各地应按市局甬国税征[1995]66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做好旧版“收购专用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并将清理情况在95年7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