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甬国税流[2001]279号  2001-06-06  全文失效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财税[2000]78号)自2009年1月1日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征管分局、稽查分队: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希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