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做好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2001]76号
2001-12-3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2002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实行“免、抵、退”办法与税收收受入的关联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免、抵、退”税务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免预抵,按月将免抵情况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并及时送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款的审批手续。
二、各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要设立专门备查账簿,逐户逐项登记企业申报的免抵数额、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已审批的免抵数额、退税数额以及不予批准的免抵数额,对经审核不予批准的预免抵税款,要及时补征入库并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要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为便于全面反映免抵退税情况,总局决定对2002年《税收月快报》项目适当调整,将第109项“免抵未调增值税”改为“企业申报免抵增值税额”,反映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申报发生的本年累计免抵增值税额;增设第111项为“不予批准的免抵额”,反映经主营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不准企业免抵的本年累计增值税额;增设第112项为“审核批准的免抵额”,反映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准予企业免抵的本年累计增值税额。
四、为及时掌握2001年出口退(免)税情况,各地要立即对2001年“免、抵、退”以及先征后退的有关情况按附表项目进行调查统计,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至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方式为传真(010-63969845)或广域网(centro / jitong / jinua/免抵)。
各级税务征收机关、退税机关和计会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协和,切实做好出口退(免)税的管理和统计工作,确保上级各项数据真实、完整、统一。
附表:2001年免抵及退税情况统计表
为切实加强2002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实行“免、抵、退”办法与税收收受入的关联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免、抵、退”税务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免预抵,按月将免抵情况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并及时送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款的审批手续。
二、各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要设立专门备查账簿,逐户逐项登记企业申报的免抵数额、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已审批的免抵数额、退税数额以及不予批准的免抵数额,对经审核不予批准的预免抵税款,要及时补征入库并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要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为便于全面反映免抵退税情况,总局决定对2002年《税收月快报》项目适当调整,将第109项“免抵未调增值税”改为“企业申报免抵增值税额”,反映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申报发生的本年累计免抵增值税额;增设第111项为“不予批准的免抵额”,反映经主营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不准企业免抵的本年累计增值税额;增设第112项为“审核批准的免抵额”,反映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准予企业免抵的本年累计增值税额。
四、为及时掌握2001年出口退(免)税情况,各地要立即对2001年“免、抵、退”以及先征后退的有关情况按附表项目进行调查统计,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报至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方式为传真(010-63969845)或广域网(centro / jitong / jinua/免抵)。
各级税务征收机关、退税机关和计会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协和,切实做好出口退(免)税的管理和统计工作,确保上级各项数据真实、完整、统一。
附表:2001年免抵及退税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