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96号
2003-05-27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84户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地 址
142 宁波宁动日月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南村
143 宁波熔模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宁横路2128号
144 宁波大名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荷花桥
145 宁波泰茂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村
146 宁波华电铸钢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县邱隘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