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581号  2003-05-30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
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
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公告

  自2003年6月1日起,浙江(不含宁波市,下同)和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
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浙江和江西两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
6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
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