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95号
2002-06-20
全文有效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