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函发[1996]第310号  1996-05-31  全文失效
 
 

1996年5月31日  国税函发[1996]31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 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