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对1995年底到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若干清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文作了明文规定。现就有关政策的衔接总是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福利生产性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按照财税字[1994]003号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招待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和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
1 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货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杲、辛硫磷、甲胺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 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老素、多菌灵、水胺硫磷、恶意多威、五氧酚纳、氰戊菊脂、莠去津、甲骨文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达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人微言轻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手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人微言轻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片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管“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作额和留抵增值税额*1995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 /1995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3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 、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懂得征收增值税。
4 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总是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三、关于宣传文化单位计征增值税问题。
1 对[1994]财税字第089号和财驻甬监字[1995]128号文件列明的出版物享受出版物享受出版五一节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暂继续招待到1996年度;
2 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3 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四、关于黄金、白银计征增值税税问题
1 、人民银行配售黄金、白银按(94)财税字第018号、(94)财税字第052号规定实行即收即返政策继续执行。
2、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按(94)财税字第024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3、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水量银及成品银按时税字[1995]13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4、对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上述二款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财税字[1995]24号(见《公报》95年第2期)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还实缴税额的70%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
六、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按财财税字[1995]3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继续执行到年义
七、对国家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按(94)财预明电字第3号规定衽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
八、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稍茶按(94)财税字060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
九、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其他废渣的建村产品自1996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十、对宁波铸造厂、上海电力宁波分厂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底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
十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年19号)、(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总是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片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等文中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十二、对上述第一、三、五、六、七、十条规定,企业自营出口、委托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租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增值税的办法。
十三、对于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前抓紧输上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十四、除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市局另行下文外,其余有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增值税税款反还或免征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