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架结构、轻钢结构、彩钢复合板房等征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2000]166号
2000-04-2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属征管分局、稽查分局:
近来,我们在日常税收调研工作中,发现制售、安装网架结构、轻钢结构、彩钢复合板房等如何征税的问题不明确,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钢复合板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1号)精神,现明确如下:企业生产网架结构、轻钢结构、彩钢复合板房等均属于生产货物范畴,其对外生产销售的网架结构、轻钢结构、轻质复合板等必须按章计征增值税,其承接的网架结构、轻钢结构、彩钢复合板房制售、安装业务属于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也必须按章计征增值税。
不锈钢铝合金制品、玻璃屋面、玻璃幕墙等亦统一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钢复合板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