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第35号  1996-05-30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1条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