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国税发[1994]第10号  1994-01-11  全文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二、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