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油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6]231号  1996-07-29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按《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规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粮油企业从事粮油经营征免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拔、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与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下库移民口粮;为平衡总量,安排当地市场需要,按政府指令议价收购或向外购买的、用于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
    二、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有粮食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作价原则销售和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4号文件第二章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和返销农村的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同时对政府储备食用的调拔、销售免征增值锐。
    六、免税粮食品种仅限于“粮食”税目注释范围,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七、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具体征税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八、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别核算(具体核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凡未分别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九、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个体经营户经营粮油业务计征增值税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若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