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存货的增值税处理意见
甬国税流[1999]173号
1999-05-18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直属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要求对原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因某种原因衩税务机关取消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的存货要否进行增值税还原的问题予以明确。现统一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存货核算统一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期末存货必须进行增值税税金还原。市局甬国税流[1998]218号〈关于调整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8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再清理,仅是当时划转企业工作量较大的简便操作办法,不能作为日常一般纳税人划转的依据。
对原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又衩取消资格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因其小规模纳税人划转达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并未计算进项税金,因此,这部分存货不需进行增值税税额还原,即应还原的存货=期末存货余额―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的存货(当应还原的存货小于等于零时,不需还原)。
存货增值税税额的还原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进行,对其中的在产品、产成品应计算其材料比例按适用税率进行还原。
抄送:明州会计师事务所、宁波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