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5]353号
1995-10-1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大榭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下列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下列产品属于农业产品:
1、经去皮、切块、水煮等简单工序加工的桔子襄孢、大甏榨菜、水煮榨菜以及水煮笋等也属于蔬菜园艺植物的范围。
2、香肠(不包括各种火腿肠)、动物油、彩蛋、糟蛋、熟蛋可属于动物类的征税范围。
3、经发芽工序加工的蔬菜和绿豆芽、黄豆芽等列入蔬菜范围。
4、经简单加工后的粮食复制品如鲜麸、醉麸、豆腐乳、甜酱、咸酱、年糕、淀粉等作为粮食征税范围。
二、对以草、柳、竹、藤为原料加工的制品(如草帽、竹席子等)及经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辣椒糊、辣椒酱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一律依17%的适用税率征税。
三、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本通知补充的农业产品范围的产品一律不得按农业产品征(免)税。
四、本通知自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作废。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199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