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贷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6]108号  1996-12-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贷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出口贷物“税收(出口贷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所及其以上税务机关填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第三条的市、县外贸企业包括经营出口贷物收购业务的市、县外贸企业分公司。
     3、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通过集团公司出口的货物,视同销售给出口企业,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4、供贷企业在缴纳出口贷物增值税时,按实征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退还一个季度内多缴的未抵减完的增值税时,相应退还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上述“一个季度”为一个自然季度。
     5、出口企业(含生产性企业集团)1996年4月1日起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在提供甬国税进[1995]257号文第一条规定单证同时,还必须附送“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对一次购进分批出口的大宗货物,在第一次申报退税时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确认“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致情况下,才能签具“宁波市出口贷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若企业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数量、金额不符,按孰小原则分割。
    6、出口贷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后,甬国税进[1995]257号文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7、“专用缴款书”统一向市局领取,各地领用后主要存放县(市、区)局和各分局,发到税务所数量应按使用情况加以控制。“分割单”与“专用缴款书”一并下以。由各县(市、区)局、各分局掌握使用。
              附件:财税字[199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