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贷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出口贷物“税收(出口贷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所及其以上税务机关填开。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件第三条的市、县外贸企业包括经营出口贷物收购业务的市、县外贸企业分公司。
3、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通过集团公司出口的货物,视同销售给出口企业,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4、供贷企业在缴纳出口贷物增值税时,按实征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退还一个季度内多缴的未抵减完的增值税时,相应退还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上述“一个季度”为一个自然季度。
5、出口企业(含生产性企业集团)1996年4月1日起购进的货物申报退税,在提供甬国税进[1995]257号文第一条规定单证同时,还必须附送“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对一次购进分批出口的大宗货物,在第一次申报退税时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确认“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一致情况下,才能签具“宁波市出口贷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分割单”。若企业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数量、金额不符,按孰小原则分割。
6、出口贷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后,甬国税进[1995]257号文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7、“专用缴款书”统一向市局领取,各地领用后主要存放县(市、区)局和各分局,发到税务所数量应按使用情况加以控制。“分割单”与“专用缴款书”一并下以。由各县(市、区)局、各分局掌握使用。
附件:财税字[199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