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  2000-09-22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9月22日(财税字[2000]25号)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要点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略)
二、关于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企业所得税。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和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可为3年。
      另外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