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 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燎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
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
征增值税。
三、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四、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另行发布。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