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2018-05-11  全文有效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