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55号
2006-04-0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此次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应税消费品纳税人税种登记工作,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掌握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四、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5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处)。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流转税处)联系。
编者注:国税发[2006]49号原文已刊载于税收信息2006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