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白山(悦)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税总函〔2014〕85号  2014-02-24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3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对2个牌号规格卷烟调整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2.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