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国税发[1994]84号  1994-03-22  条款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第三条失效!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