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53号  1995-06-09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