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8]321号  1998-09-29  全文有效
 
 

宁波市国税局第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除已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外,一律按纳税人1998年5月份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并市局备案。
    二、1998年7月1日以后,凡纳税 人销售卷烟因价格下浮而发生征税类别变化的,一律上报市局,由市局报总局批准。
    三、纳税人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35%的,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由市局核定,甲、乙类卷烟计税价格由市局上报总局核定。
    四、纳税人应将1998年卷烟生产销售情况按附表要求认真填列,于1998年10月底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查:国税发[1998]121号
        国税发[1998]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