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39号  1994-06-20  全文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轻工总会、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