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2003-12-3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