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1-12  全文有效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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