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理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9]156号  1999-08-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税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出售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同时停止征收综合税。
  二、对已缴纳综合税并符合原(甬地税二[1997]192号)文件规定的,仍可按规定办理综合税退税。
  三、对个人所购房改房用于转让,在转让日的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普通住宅房的,其价值与房改房等值部分视作交换予以免征契税,超过部分计征契税。
  四、在1999年8月1日前购买普通住房的应纳契税,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并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在1999年8月1日前未收到款项并开具销售发票的商品住房。
  六、各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8月底前将空置商品住房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上报税务机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实填写《空置商品住房清理统计表》(附表一)和《未销售的空置商品住房清单》(附表二)。附表一、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其中一份返还企业。各税务机关请将清理结果汇总并填写《空置商品住房清理汇总表》(附表三),于9月15日前上报局税政二处。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