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0]10号  2010-04-19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省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