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审批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165号  1995-09-08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繁荣和发展技术市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0号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科研单位转让技术成果,应先到科委批准成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认定登记,再向当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填写《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样表附后),经审核后,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签署意见。各科研单位凭经税务部门签同意意见的《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对没有《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的技术合同不能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为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对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取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在上级未正式下文明确征税以前,暂缓征收营业税。具体手续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由我局统一印制管理。
        本通知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