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公司有关营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3]56号  2003-03-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北仑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形象,加强社区建设,鉴于物业公司的经营现状和特点,经研究,现将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公司收取的各种经营性收入包括停车费、租赁费、修理费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规定,物业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等无差额的不计征营业税,但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物业公司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公共设施维修费,装潢垃圾清运费等在2004年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