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3]32号  2003-02-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折扣在同一张单据上注明,按实际收到保费征税,另开红字发票的,不能冲减保费收入。
   二、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设备的范围暂定为中央空调、电梯。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仅限于购入及抵债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单位自行开发建造的房产。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已发生的应补退税款可在以后月份应征税款中办理抵补手续。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局。
    本刊编者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已在本刊2003年第5期转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