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25号
2007-02-08
全文有效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现将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申报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后,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6]163号文件中关于《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减货运业计税营业额,超过90天的不得抵减。
自2007年4月1日起,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抵减货运业计税营业额。
三、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每月申报营业税时,提供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清单的同时,还需提供抵扣联原件。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货运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加强对纳税人开票信息、申报表信息及其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的审核比对,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合法货运发票,应一律不得抵减货运计税营业额,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