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7]25号  2007-02-08  全文有效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现将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申报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后,各地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6]163号文件中关于《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减货运业计税营业额,超过90天的不得抵减。

2007年4月1日起,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抵减货运业计税营业额。

三、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每月申报营业税时,提供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清单的同时,还需提供抵扣联原件。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货运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加强对纳税人开票信息、申报表信息及其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的审核比对,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合法货运发票,应一律不得抵减货运计税营业额,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年审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尤其应加强对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过程中出现的失踪户、注销户的纳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