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联营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5]84号  2005-04-11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妥善解决邮电企业改制后的部分遗留问题,加强对我市各邮电联营站的税务管理,经调查研究,现对我市各县(市)、区的邮电联营站的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邮电联营站是独立的经营实体,在未取得工商登记前,暂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税务管理。
    二、对邮电联营站收取的邮政、电信代办费及其它收入从2005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它各项经营业务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