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经中小〔2009〕87号 甬地税二〔2009〕71号  2009-04-13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地税直属分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局)根据《通知》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对本地已获得市经委颁发的《营运备案证》的担保机构进行一次情况排摸,并按《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报送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一式四份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地税直属分局协助当地经发部门对拟上报营业税减免的担保机构的财务和税收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地税局将根据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届时将选择部分担保机构进行实地复核。经专家审核后,将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正式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县)市、区经发和地税部门要对本地已于2007年纳入免征营业税政策支持的担保机构(见附件2)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已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并专题行文上报市经委和市地税局,取消其继续享受营业税减免的资格。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不明确的地方请与市经委和市地税局联系。
    联系人:市经委:洪 涛 电话:87186432 传真:87272230
            市地税局:汤 珂 电话:87188052 传真:87188052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2007年宁波市纳入免征营业税政策支持的担保机构(略)